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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636号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636号

原告:高某某,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笑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