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55年8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董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徐鼓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丁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