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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764号

姜某某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某某,董某某,丁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55年8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董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徐鼓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丁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