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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827号

丁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某某,徐州市某某旅行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827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1957年10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旅行社。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徐民终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旅行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旅行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