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姚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被告袁某,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春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殿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