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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971号

姚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姚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被告袁某,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春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殿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