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民初字第1364号

胡杭均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杭均,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陈央,程安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364号

原告:胡杭均。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耀。

委托代理人:周哲鸣、钱文伟。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金武。

委托代理人:裘剑阳。

被告:陈央。

被告:程安芬。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代表人:施建峰。

委托代理人:叶隆兴。本院审理的原告胡杭均诉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保浙江分公司)、陈央、程安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公交公司赔偿给原告车辆修理费7760.5元、交通费1684元、误工费960元,共计10404.5元;2、被告浙商财保浙江分公司、人寿财保浙江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玉梅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杭均,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文伟,被告浙商财保浙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裘剑阳,被告陈央,被告人寿财保浙江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隆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安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9时30分,俞剑驾驶公交公司所有的浙A×××××号公交车在杭州市钱塘江大桥上与原告驾驶的浙B×××××号车辆及被告陈央驾驶的属被告程安芬所有的浙K×××××号车辆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俞剑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被告陈央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经被告浙商财保浙江分公司定损,确定车辆损失为7760.5元,后原告的车辆经维修,原告支付了7760.5元车辆维修费。公交公司所有的浙A×××××号车辆在被告浙商财保浙江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责任限额为122000元。被告程安芬所有的浙K×××××号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保浙江省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2100元。现原告支付的车辆维修费未超过上述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故应由被告浙商财保浙江分公司与被告人寿财保浙江省分公司按比例先行赔付,其中浙商财保浙江分公司应赔付7060元,被告人寿财保浙江省分公司应赔付700.5元。至于原告主张交通费1684元、误工费96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因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相应费用票据,而其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及误工证明均系证明处理事故后所引发的修车及赔偿事宜期间产生的损失,但该损失并非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导致的必要损失,故本院对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程安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给胡杭均车辆修理费706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赔偿给胡杭均车辆修理费700.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胡杭均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胡杭均负担8元,由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元,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倪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