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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保字第12号

高向阳、李滨与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向阳,李滨,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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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高向阳,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申请人李滨,男,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东,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高向阳、李滨与被申请人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新地房产公司向其借款200万元,逾期拒不偿还,要求对被申请人新地房产公司位于西华县青华路北段路东新地世纪城小区第1、3幢49、50、51、52、53号商铺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向阳、李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位于西华县青华路北段路东新地世纪城小区第1、3幢49、50、51、52、53号商铺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允许使用、抵押、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秋美

审判员  金广良

审判员  何俊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二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