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351号原告俞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洁瑾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柴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