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351号

俞某与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俞某,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351号原告俞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洁瑾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柴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