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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330号

车连成、谷开瑞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谷开瑞,车连成,程加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330号原公诉机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开瑞。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7月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建永。原审被告人车连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程加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车连成、谷开瑞、程加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甬东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车连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谷开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程加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四、犯罪工具:抽头箱一个、牌九牌一副、骰子二个予以没收;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及赌资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谷开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开瑞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开瑞撤回上诉。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3)甬东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世宇

审 判 员  范波哲

代理

审判员  王治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曹灵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