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433号原告南京天都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都达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95号2709室。法定代表人张丽琳,天都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发达,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汇豪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豪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2栋一、二层。委托代理人封鹏军,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都达公司与被告汇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都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发达、被告汇豪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都达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决定由原告承揽被告汇豪国际商务会所装修工程。原告2011年8月25日进场施工,2011年12月10日竣工。工程经双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2012年1月18日,此项装修工程造价审计结束,经核算总价为1450万元。按照双方的约定,在工程款审计结束后七天内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至审计价格的95%,但被告仅支付86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在2012年6月26日对应付款项509万元做了说明和确认,但直到现在仍未支付。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509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汇豪公司辩称,装修是事实,但工程款结算有误,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在2013年3月15日原告就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了案外人宗建仁,且案外人宗建仁已就该笔债权另案诉讼,因此原告不具诉讼主体资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都达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430元收取50元由原告天都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76。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吴美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