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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011号

何修敏与王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修敏,王张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何修敏,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张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何修敏与王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自行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白水执字第0001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景军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长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