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秦伯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慧、章忠艇。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金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文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伯川与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伯川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旭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