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善俊。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建贞。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飞。
委托代理人:徐金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忠勇。法定监护人:樊石土。法定监护人:王根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玉。法定监护人:徐功亮。法定监护人:张慧仙。
上诉人邵善俊、邓建贞为与被上诉人徐建飞、樊忠勇、徐小玉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巡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同时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用1981元。上诉人邵善俊、邓建贞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善俊、邓建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骆忠新
审 判 员 吕秋红
代理
审判员 郑一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其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