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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390号

邵善俊、邓建贞与徐建飞、樊忠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邵善俊,邓建贞,徐建飞,樊忠勇,徐小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善俊。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建贞。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飞。

委托代理人:徐金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忠勇。法定监护人:樊石土。法定监护人:王根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玉。法定监护人:徐功亮。法定监护人:张慧仙。

上诉人邵善俊、邓建贞为与被上诉人徐建飞、樊忠勇、徐小玉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巡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同时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用1981元。上诉人邵善俊、邓建贞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善俊、邓建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骆忠新

审 判 员  吕秋红

代理

审判员  郑一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其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