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431号
原告:林培金,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是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厚街益达五金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XX,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伟青,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寿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是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厚街联益贴面板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殷建国,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培金诉被告陈寿良买卖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培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殷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自2009年开始,原告受被告委托,为被告经营的东莞市厚街联益贴面板厂的厂房及宿舍提供五金材料并提供水电工程装修,根据装修进展结算材料及工程款。2013年1月23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材料及工程款320000元,并写下欠条一份确认以上事实。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清偿。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及工程款3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确认原告起诉的金额。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对利息部分的诉请不予确认。本院
经审理查明:林培金开办有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厚街益达五金店,经营五金零售。林培金为陈寿良经营的东莞市厚街联益贴面板厂供应材料并进行水电装修工程。2010年7月19日,双方进行中间对账,东莞市厚街联益贴面板厂工作人员确认应付林培金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份材料款及工程款为233903.3元。林培金表示中间对账之后仍陆续供应材料及装修。2013年1月27日,陈寿良写下欠条,主要内容是,林培金装修工程总款是731608元,在2013年1月23日前已付411608元,欠款32000元。林培金以陈寿良至今未付余款为由提出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益达五金对账单、欠条及双方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林培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水电安装资质,其为被告陈寿良提供建筑物水电装修,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无效。陈寿良代理人当庭确认欠材料款及欠工程款事实,本院结合对账单及欠条,对原告林培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陈寿良应向原告林培金支付材料款及工程款。虽然双方就装饰装修部分合同关系无效,但不影响原告主张清偿的权利。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计算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寿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培金支付材料货款和工程款3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3年6月24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额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被告陈寿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培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振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