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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362号

原告宋过洲诉被告张东明、李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过洲,张东明,李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宋过洲,男,汉族,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张东明,男,汉族,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李延军,男,汉族,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过洲诉被告张东明、李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过洲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过洲撤回对被告张东明、李延军的起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过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00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宋过洲承担。

审判员  左拥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文新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