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宋过洲,男,汉族,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张东明,男,汉族,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李延军,男,汉族,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过洲诉被告张东明、李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过洲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过洲撤回对被告张东明、李延军的起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过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00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宋过洲承担。
审判员 左拥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文新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