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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73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深圳市一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一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秦群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闭方梅,女,壮族,住址广西大新县,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一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邹美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一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深(罗)社限令[2013]E00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深(罗)社限令[2013]E00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称被执行人深圳市一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依法交纳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截至2013年1月29日欠缴社会保险费36236.9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36236.99元,滞纳金2764.25元,共计39001.24元。上述决定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深圳市一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上述《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中的义务。2013年5月7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深(罗)社限令催告[2013]E00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决定。上述催告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3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深(罗)社限令[2013]E00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申请执行人的该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月19日作出的深(罗)社限令[2013]E00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以及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深圳市一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执行人径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伍建卿

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

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