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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33号

张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白某某退还被告张某某彩礼10000元;“海信”32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大衣柜一件,低组合柜一件,双人席梦思床一张归被告张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5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白某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白某某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现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锋

审判员  赵晓菊

审判员  马延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道岩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