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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刑初字第556号

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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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刑初字第55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2011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押回审理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未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潘亚鹏、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在绍兴市袍江新区马山镇越中新天地43幢楼下,采用撬车窗的手段盗窃被害人莫某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浙D×××××的马自达汽车内的物品,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害人莫某��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23元。2、2012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在绍兴市袍江新区马山镇码头路,采用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蒋某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浙D×××××的雪佛兰克鲁兹汽车内的物品,窃得利群香烟2包(无法估价)及合计价值人民币135元的硬壳中华香烟3包。经鉴定,被害人蒋某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38元。3、2012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宋某在绍兴市袍江新区老斗门卫生院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俞某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浙D×××××的丰田花冠汽车内的物品,窃得松下数码相机1台(无法估价)及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供销超市家政卡2张。经鉴定,被害人俞某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54元。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宋某被押回审理。案发后,赃物未被追回。另查明,被告人宋某出生于1994年5月11日,作案时已满18周岁。另,被告人宋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莫某、蒋某、俞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车损照片,结婚登记申请书,记载宋某出生情况的便条,情况说明,本院(2013)绍越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其前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车佳妮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美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