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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商初字第767号

原告南京博缘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前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博缘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张前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767号原告南京博缘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本市鼓楼区劲顺花园3幢706室。法定代表人刘秋平,男,汉族,1957年9月5日生,住本市鼓楼区。被告张前超,男,1968年8月生,住江苏省泗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博缘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前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博缘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博缘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1元,实际收取800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进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