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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723号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4)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7月18日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雪

审判员 张增民

审判员 陈建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