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7月18日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雪
审判员 张增民
审判员 陈建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