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芮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芮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芮某某彩礼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芮某某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芮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现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锋
审判员 赵晓菊
审判员 马延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道岩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