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1396号
原告:刁某,女,汉族,居民,住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邵某,男,汉族,居民,住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刁某与邵士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刁某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邵士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对被告邵士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刁某负担。
审判员 吴志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家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