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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民一初字第01396号

刁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刁某,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1396号

原告:刁某,女,汉族,居民,住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邵某,男,汉族,居民,住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刁某与邵士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刁某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邵士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对被告邵士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刁某负担。

审判员  吴志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家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