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初字第1503号

原告詹某诉被告李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詹某,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詹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李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詹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傅永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