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詹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李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詹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傅永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丹丹 搜索“”
原告詹某诉被告李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詹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李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詹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傅永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