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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49号

张永良与余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永良,余建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49号

原告:张永良。

被告:余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良与被告余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良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良负担。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朱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