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49号
原告:张永良。
被告:余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良与被告余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良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良负担。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朱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