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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98-2号

王亚超与茂名琅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林容娟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亚超,茂名琅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林容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98-2号原告王亚超。被告茂名琅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东省电白县黄岭镇东华管区。法定代表人郭宇勤,经理。被告林容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超诉被告茂名琅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林容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超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容娟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容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超撤回对被告林容娟的起诉。

审判员  李秀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