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席涛,1971年5月31日生,汉族,工人,住华阴。被告栗瑞婷,女,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文宏亮,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曹强,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华阴。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涛与被告栗瑞婷、文宏亮、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涛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席涛承担。
审 判 长 王瀚武
审 判 员 李 凌
代理
审判员 张湘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傅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