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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4522号

罗广新与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广新,陈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4522号原告罗广新,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被告陈利,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广新诉被告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广新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广新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安 乐

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

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