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4522号原告罗广新,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被告陈利,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广新诉被告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广新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广新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安 乐
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
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