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马俊标,行长。被执行人姚某,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开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姚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承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