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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安民初字第745号

李同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同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安民初字第745号原告李同伟,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廊坊市永清县。张庆生,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码头村382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伟与被告张庆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车辆需鉴定,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