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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一初字第103号

王玲芝与王晓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玲芝,王晓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王玲芝,女,汉族,1956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宏,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亚,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玲芝与被告王晓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晓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便不属于专属管辖,因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漯河市召陵区香榭里花园4号楼3单元501室,本案亦应由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玲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晓亚排除对其房屋的妨碍,本案的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排除妨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王玲芝请求排除妨碍的房屋位于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香榭里花园,本院无管辖权。因此,被告王晓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王晓亚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