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589号原告谢玉峰,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高艳梅,女,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崔海庆,巨野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峰诉被告高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谢玉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成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甘雨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