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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35号

章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章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章某。

委托代理人:戚建芬。

委托代理人:卢柯承。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干闻宇

审 判 员  何 毅

代理

审判员  姚建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尚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