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章某。
委托代理人:戚建芬。
委托代理人:卢柯承。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干闻宇
审 判 员 何 毅
代理
审判员 姚建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尚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