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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薛执字第487-1号

孙博超与常××健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博超,常×&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薛执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孙博超。被执行人常××。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博超与被执行人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薛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1年8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第2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常××所有的位于薛城区国浩美都18号楼1单元602室住房一处,房产证号:S142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依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