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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259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鹏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鹏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259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开发区联合区域东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翠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胡鹏举。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鹏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智杨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何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