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武某某,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仙游县。被告仙游县鲤城街道恒盛修理厂,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书峰口。法定代表人陈秋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秋明与被告仙游县鲤城街道恒盛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秋明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秋明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秋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二百六十三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三十一元五角,由原告武秋明负担。
审判员 黄慧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