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424号原告周印明。被告梁玉凤。委托代理人邹建华,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静,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印明诉被告梁玉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印明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印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周印明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安晓红
审 判 员 舒国富
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