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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424号

原告周印明诉被告梁玉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0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周印明,梁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424号原告周印明。被告梁玉凤。委托代理人邹建华,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静,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印明诉被告梁玉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印明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印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周印明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安晓红

审 判 员  舒国富

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