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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执民字第1292号

王建春、杨雪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春,杨雪岳,梁童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柯执民字第1292号

申请人:王建春,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申请人:杨雪岳,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梁童,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春、杨雪岳与被执行人梁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9768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衢柯执民字第1292号案件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春生

审判员  吴海红

审判员  黄文兵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海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