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柯执民字第1292号
申请人:王建春,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申请人:杨雪岳,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梁童,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春、杨雪岳与被执行人梁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9768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衢柯执民字第1292号案件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春生
审判员 吴海红
审判员 黄文兵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海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