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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437号

林建平与邵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建平,邵西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437号

原告:林建平。

被告:邵西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平与被告邵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西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平撤回对被告邵西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120元,减半收取14560元,由原告林建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群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沈茜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