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93-1号
原告:张小莉,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张保军,职工。
被告:韩学峰,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张小莉与被告韩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张小莉与被告韩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劲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