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302号
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仕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其恩,系公司综合部经理。
被告:叶鲁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鲁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蒋君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奕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