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民初字第309号
原告:全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
被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方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靖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吕佩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