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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龙民初字第309号

全德星与郑国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全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民初字第309号

原告:全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

被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方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靖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吕佩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