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吴某某,女,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臧某某,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王胡一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李佳、
代理
审判员王明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0月22日结婚,原告系再婚,再婚前原告有一子,现已成年。结婚后一段时间相安无事,后来被告原形毕露,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仅不挣钱养家,还经常在外喝酒、赌博,输钱后就找原告要钱,如不给就用家庭暴力,多次对原告实施了殴打。2012年夏天被告殴打原告,导致怀着2个月的孩子流产,无奈原告只好搬回自己家中(古冶区卑家店镇龚庄村)居住,被告又追到龚庄对我进行殴打,原告只好偷偷回到娘家居住,被告得知后又追到我娘家,并声称要10000元现金就走,没有办法原告又从娘家跑出,从村外野地过夜,不敢回家。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婚后没有过上一天好日子,两年来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原、被告的婚姻无法维持,只得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依据事实,依法调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另外无夫妻财产。
被告臧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说她只有一次婚史不是事实,原告在原来有过两次婚史。原告婚前的儿子是随前夫共同生活,而不是随原告生活。我是喝酒,但不赌博,我也挣钱养家。我是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打过原告,但不是因为赌博输钱而打的原告,而且我也不赌博。我是第一次结婚,如原告怀孕我不可能打原告,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说我追到其娘家对其进行殴打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原告吴某某系第三次婚姻,被告臧某某系初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自2013年6月4日分居至今。2013年6月5日原告吴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臧某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起诉离婚应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现原告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胡一
审 判 员 李 佳
代理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金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