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030号原告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继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茂林、杨庆宝,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先聪,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先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世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菡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