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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龙法执字第3489-1号

李某某与朱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深龙法执字第348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深龙法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08年0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某所有的位于罗湖区太白路口崇德雍翠华府御松阁31D房产(房产证号码2000240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