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芦某某,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庞某某,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以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庭下调解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文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永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