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8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民调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37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