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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820号

原告公言彬与被告高伟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公言彬,高伟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公言彬,男,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平邑县。委托代理人侯振宇、解彬,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青,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公言彬与被告高伟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公言彬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言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言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公言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