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公言彬,男,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平邑县。委托代理人侯振宇、解彬,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青,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公言彬与被告高伟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公言彬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言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言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公言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