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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洞民初字第145号

梅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梅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发文稿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洞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梅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梅某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

审判员  蔡志海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颜宇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