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发文稿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洞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梅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梅某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
审判员 蔡志海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颜宇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