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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524号

吉林省仁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司清泰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仁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司清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524号

原告:吉林省仁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于仁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娜,吉林市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晶,该公司职员。

被告:司清泰,男,1938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仁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司清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仁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仁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仁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即75.00元,由原告吉林省仁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崔思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孙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