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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民特字第15号

周清申请宣告赵世群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周清,赵世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周清。被申请人赵世群。申请人周清申请宣告赵世群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清称,赵世群于1998年10月2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赵世群配偶周昌明也因病于2005年1月27日去世,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赵世群的独女,故请求宣告赵世群死亡。经查,申请人周清系被申请人赵世群与其丈夫周昌明的独生女。被申请人赵世群于1998年10月22日离家出走未归,与家人失去联系,事后家人多方查找,仍无被申请人赵世群的下落。另查明,被申请人赵世群之夫周昌明于2005年1月27日因病死亡。2012年申请人周清诉至本院,请求宣告赵世群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2年6月26日发出了寻找赵世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现已届满,赵世群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户口簿、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街道化成居民委员会和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茶店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火化证、独生子女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赵世群自1998年10月即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长达十年以上。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赵世群,其仍下落不明。周清作为被申请人赵世群的独生女,申请宣告赵世群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赵世群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