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3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关注公众号“”